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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区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30 08:27:11

烟台商标注册代理小编了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获得。法律为商标注册提供了一整套程序。任何希望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收到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将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材料。被接受的注册9)下架货9)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意味着商标局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注册9)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实质审查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已初步审定并公布为《商标公告》。

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初步认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商标异议程序启动,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号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被质疑的商标将被批准注册;如果异议成立,有争议的商标将不予批准注册。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商标初步审批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的目的是进行公平、公开的商标认定,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以前的商标申请相同或相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条款或商标不显著,以及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对商标的异议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即,商标注册或商标注册个人、企业、机构、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中的错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者可以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申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或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有两种主要类型的异议:一种是与商标已经相同或相似注册;第二,该商标违反了禁令。商标异议内容: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8章58条,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介绍,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烟台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商标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品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无论在哪个国家,商标对于一个企业的形象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想在美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品牌,而商标已成为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注册美国商标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一种途径。事实上,还有另一种方式“商标转让”,也是一种更快的方式。

美国市场商品众多,美国商标转让市场也十分庞大。现在让我们学习如何转让美国商标!如何转让美国商标?商标转让是指烟台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通过法定程序(合同转让、后续转让、行政命令转让)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在美国商标转让需要什么信息?加盖受让人公章的《商标转让授权书》;加盖申请人、受让人印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转让申请的有关证明文件;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或申请文件为外文的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商标转让申请费等。

美国商标转让的具体程序?核实拟转让的美国商标信息,并制作成书面文件;受让人需准备受让人信息,中文一份,企业营业执照一份;双方确认转让商标信息正确后,签署并盖章商标转让合同;所有准备好的资料、美国商标安装合同和商标转让申请应提交给美国知识产权局,美国知识产权局将在接受后一个月左右出具收据;美国知识产权局将对提交的材料和商标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大约需要6个月的时间。批准后,美国知识产权局将颁发商标转让成功证书,转让商标的商标权人应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品牌的形象也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商品。商标的知名度越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越好,收入也越丰厚。因此,如果我们想在国外保护我们的产品,商标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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