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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要分开注册?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5 08:55:42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烟台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为什么商标要分开注册,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因此现在的很多企业都有了一定的商标保护意识,对企业来讲,拥有商标意识十分重要,商标保护意识更加重要。那么为什么商标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更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国务院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及一带一路等扎略的引领,坚持加快完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坚持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争取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得到全方位巩固,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意见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点。

第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第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第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第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该意见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体制,更有力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保护与激励作用提供了制度指引,对作为知识产权重要领域的商标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商标权利人来说,优化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意味着申请烟台商标注册所需的时间大为缩短,这不仅节省了商标注册人的时间,更提高了商标注册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财富的效率。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也将为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提供更严格和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意见的制度保障下,商标权利人将在更大程度上享有并保护商标专用权,享有商标专用权所创造的品牌效应和财富价值。对国内的商标权利人来说,尤其要认识到商标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国内的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的例子已屡次出现,国内公司在开拓国外市场前,首要的事情就是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布局,预防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烟台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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