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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未获批准的情形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4 08:52:05

商标分类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也是作为申请烟台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结构分类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图形商标指的是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总体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声音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声音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声音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声音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气味商标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有敏锐商业嗅觉的人都走在热潮的前端,有一些商品或人之所以成为经典,并不只是因为曾经红过,而是因为他们具备别人难以超越的特质。曾经的偶像是一代人的偶像,现在的偶像大部分走鲜肉路线,然而追随的只是一群懵懂的少男少女。烟台商标注册也要有未雨绸缪的精神,因为商标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建设。

在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的时代,只要你够另类,想走红似乎并不难,然而也只是昙花一现。一旦过气,恐怕再无人问津,比如当年“红”极一时的凤姐。但是那些依靠实力的偶像不同,他们凭借演技、歌声等获得殊荣,经过的长时间的沉淀,成为经典。商标也一样,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一项,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沉淀,其价值也越来越高。一般来说,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商标价值也就越高,一些商标只需要看到图片,就能辨识,就像下面的这些商标。

(一)老干妈提起老干妈,恐怕没多少人不知道的吧,这一款辣酱甚至远销海外。老干妈的品牌是由陶华碧女士在1984年创建,其商标用的自己的头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陶华碧女士的头像商标也是深入人心,看到老干妈的头像,就知道这是一款辣椒酱的存在。

(二)王守义十三香这个戴着白色帽子有一小撮胡子的爷爷的形象,很多人从小就熟悉了。王守义十三香这个头像商标是由王守义的儿子王银良申请注册的,眼光很是超前。凭借着独特的商标“走红”,王守义十三香这个品牌也是家喻户晓。

(三)霸王洗发水霸王洗发水的头像商标中的人物形象是“中药世家”第十九代传人——陈启源先生,刚刚推出的时候这个洗发水还是红极一时的,可惜的是后来爆出致癌事件,企业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除了国内的这些老品牌,国外有些品牌使用的也是头像商标。姓名和肖像都可以用于商标注册申请,但是所受的限制更多,如果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一定要经过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免造成侵权行为。

商标转让是烟台商标注册人向他人展示、出售或者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转让是一种比商标注册更有效的方式,但不会被批准。那么,商标转让未获批准的情形是什么呢?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还有一个验证步骤,主要是商标所有人申请时对签名的验证。因此,在进行转让交易时,必须确保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原商标申请书上的签名一致。

如果不一样,还应事先说明原因,并要求对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持有人的转让声明进行公证,并将出具的公证书提交商标局批准。未提供相应签名的,视为不符合标准,导致转让未获批准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等,没有注册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商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商标局认定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转让申请不能通过。

如果有企业在商标转让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叔叔的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死角”,整个转让都不会得到商标局的认可,所以你需要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进行转让。商标申请提交后,可以转让。商标被驳回的,转让无效;商标在转让中被撤销或者注销的,转让自动停止。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被注销,此时转让商标非常困难。建议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将商标转让给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未遂。

商标转让中多个商标同时转让的,应当提交香型更正申请。目前,商标局规定,持有人名下的所有类似或类似的商标组,必须一并转让。如未提供,则视为放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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