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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0 08:43:09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满前,希望继续保有原商标在商标到期前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具体步骤为: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到烟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1、有用新型专利请求需求:

我国专利法规则,有用新型是指对商品的形状、结构或许其联系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计划。即有用新型仅维护商品,为商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包含复合层。

2、有用新型请求代理程序:与发明专利请求代理程序一样。

3、有用新型批阅程序:

有用新型专利请求后,我国专利局会宣布受理告诉书,其上记载有请求日、请求号、请求人称号、有用新型称号及所收到的请求文件项目和数量,若交纳了规则的请求费,我国专利局进入开始检查程序,开始检查主要是对于请求文件的形式检查,检查员以为不合格的,会需求补正,若为不颁发专利权的景象,会驳回,驳回会出具驳回决议告诉书,并说明理由。若检查员以为符合专利法需求,会直接宣布授权告诉书,通常有用新型请求检查期限大概6-8个月摆布(注:专利局没有法定的授权期限,其是依据当前现有的专利授权景象进行的预算)即从请求日起到检查员宣布授权告诉的期限。

请求人收到授权告诉后,应在规则的期限内(二个月)交纳登记费、印花税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交纳上述费用后大概二个月的时间才干得到授权证书。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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