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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用公司还是个人好?
注册商标用公司还是个人好?这主要取决于商标申请人,以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和长远角度,来权衡烟台商标注册模式。无论是个人注册商标还是公司注册商标,都有各自的优势。
1.所有权优势注册商标用公司名义,则所有权归属公司,由公司决定如何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用个人名义,则所有权归属个人,由个人决定如何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用公司还是个人,可根据商标用途来选择。
2.稳定性优势公司商标,如果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都需要申请商标变更;个人商标,个体户营业执照出现变化不会影响个人商标,无需申请商标变更;商标有3年未使用可被申诉撤销,公司商标使用证明相对好举证,而个人商标使用举证相对较难。两者稳定性各有优劣势,应结合商标用途等来综合选择,使用哪个名义申请。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烟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1.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跟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统计数字,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一件商标到多个国家申请),同比增长29.8%,在联盟中排名第五位。年度申请量首次超过3000件,排名首次进入前五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商标国际注册。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烟台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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