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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企业商标申请办理的步骤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1 08:33:00

工商局经多方努力争取,于近日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授权开展烟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这意味着全市将可设置商标注册申请窗口,代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此窗口将设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拟于3月份受理业务。届时,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不必像原来那样往返北京去商标局或者找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即可。

这样,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注册,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是工商部门简政放权、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近年来,全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商标申请量每年均以万件速度递增,2016年商标申请量达15316件,为历史最高值,新注册有效商标为9372件,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58657件,同比增长18.1%。

累计指导商标国际注册235件,占全省注册总量的57.9%。我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窗口,将有利于减少商标注册代理环节、缩短注册时间,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引导商标注册及驰、著名商标认定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好促进我市品牌经济发展。

窗口设立后,主要负责全市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还要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一、注册烟台商标注册需要多少钱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的规费降为300元,限定本类的10个商品,每超出1个加收30元的费用。在注册商标也不例外,商标规费为300元,限定本类的10个商品,每超出1个加收30元的费用。如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话,需要加收代理费用。如果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办理的话,就没有其他的费用了。

二、商标注册的流程在商标注册除了前期的材料准备之外,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做的就是等待、补正以及异议答辩。以下商标注册流程图与您分享:

三、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商标注册的资料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图样,有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提醒您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人签字是无效的。

2.个人商标注册的资料准备

(1)国内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2)国外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与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同的是,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无效。

世界各国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既然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那么及时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烟台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去北京办理,另一种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公司,而代理公司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的成功与否。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如何选择商标注册公司呢?下面,小编就根据自己的代理经验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看这家机构是否正规,可登陆商标网查询机构是否备案。2.这家公司以前做过哪些商标。通过查看合作的客户进行了解。3.这家机构商标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如何,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求代理人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有效的法律服务,并要非常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续展、转让许可,在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案例分析、复审答辩等各种法律条文和工作的流通程序情况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选择代理公司时大家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因为现在很多代理机构打着低价的幌子骗取客户,一旦他们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利润后就不再过问商标的后续事宜,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得不偿失。注: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各种事项,提供的材料应当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对药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即未经烟台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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