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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专利申请双报”是啥?

作者:烟台兴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06 08:41:20

企业申报专利,可以选择单独申报,也可以选择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双申报。那具体哪种方式更好一点呢?首先我们烟台专利申请公司要了解一下“专利申请双报”是啥:

专利申请双报:双报,是指一个企业研发出来一个专利,又想抓紧时间投入市场,那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可以选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际审查阶段,周期比较短,9个月左右就可以拿到,一旦拿到授权,就获得保护;而发明专利的申请也在同时进行,如果发明专利能够授权,那么就可以放弃实用新型;如果发明专利没有授权,那么就继续获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不用实审,比发明专利审查程序简单,容易授权,“双报”可以至少保证一个专利能授权,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首先,企业对于费用问题肯定关注,咱们先来说说关于费用的事。单独申报一个发明专利的费用要比实用新型专利贵几倍,但是一旦发明专利被驳回,这钱就等于白花了,如果是进入实审后被驳回申请,实审费不仅白花了,还有可能专利被公开了,得不偿失。而双申报的话至少还有实用新型来保护你的专利。

其次就是时间的问题。单独申请一个发明专利一般需要2到3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等于没有专利。而双申报的话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相对较短,7到14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两个专利都申请的话,实用新型早授权,可以使该发明创造尽早得到法律保护。一旦发明专利得到授权,可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这样一来,专利申请双报可以使该发明创造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

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很明显是双报更加划算。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想要专利申请双报必须是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没办法后期补申请,因为专利的新颖性一旦丧失,就不能申请了。基于上述的特点,申请人的技术在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一、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二、如何办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申请书交至商标局受理大厅。

3.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照国内商标注册标准收取规费。

4.申请材料

1、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申请书;

2、商标注册申请书(同国内申请);

3、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为无效商标?

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存在着哪些必备要素?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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